然而在中国的目前国情事实证明下,大约有80%以上的人是赚不到钱,他们多付出的那部分变相投资款,实际上是不能收回成本、更不能增值的,只会被多层次传销奖金制度让上线群侵吞掉,或者是以沉淀款的形式,被公司老板贪污掉…。所以在今日普遍存在多层次传销欺诈制度的现实(这包括某些获牌的模范直销企业在内),对于这种带着欺诈性的多层次传销行为,当然要予以禁止这种多层次直销,宁可暂时只开放单层次直销,且近期内在中国不可能开放多层次直销,因为大部分直销企业还不注重“最终”消费者一说,连企业声明中,都至今不敢表态说面向“最终”消费者,只是肤皮潦草的说面向消费者,不敢在消费者前面标上“最终”两个字,这是对直销条例的简单疏忽?明明白白第三条说到: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、、、、法规上的最终两个字能看不见?这两个字会是画蛇添足?为什么要在企业声明中删去这关键的两个字?不是故意的?这是对中国直销条例的遵守的表示?所以中央暂时不开放多层次直销是正确的,应该等到大多数直销企业尊重中国直销法规一个字都不有意删改,而且还做到时,才能全面开放多层次直销。
但这更不是等于中国政府反对多层次架构,我们的政府体制和军队体制都属于多层次架构,怎么能说中国政府反对多层次呢?政府只是反对含有欺诈性的传、直销中的多层次奖金制度及其行为,因为这种多层次架构中否定“最终”消费者的重要性,且含有假消费、真投资的欺诈部分。
这好比政府禁止团队计酬一样,难道是团队有错误吗?不是,既有团队必有分配计酬一说;在通常情况下,应该说团队计酬是没有错误的,那么在中国的直销行业里,因为存在着中国国情的不同,导致几千元的涉众性的投资,然而拉下线又日益困难,特别是素质还不够高的普通农民群众,除了使用欺骗手段以外,简直就无法拉到下线;因此他那3800元的投资,对大多数人来说就将血本无归。所以这种在资本主义社会合法的模式,因为他们的钱多经得起折腾,M国人民的月收入高于中国人民40倍,所以他们不害怕;M国人满18岁的时候,就必须离家出去自立、自谋生路,即使是大学生也是自己养活自己,不会从家里要一分钱的,他们的人生观告诉他:向家要钱是羞耻;然而中国大学生22岁还要全部全部地依赖靠父母才能活着,因为他们的人生观告诉他:是一等二靠三伸手要,发展不到下线网络,都属于上线老师的罪过,他会找上线赔钱、甚至捅死你。哪有自我拼搏?像传销、直销这样特别具有独立挑战性的事业,他们能做吗?肯定投资过后只可能是一个难民的下场,到了中国就可能形成广大的难民群。这就是说,到了中国,直销行业里的团队计酬中的“酬”字就会出现麻烦,酬金得不到的时候挺是要计较一番的,特别是穷人会跟你拼命的!你想退这个投资款吗?传销模式中又没有这么一说,上线群早已在周薪中分的精精光;因此在外国可行的事务,在中国就很可能成为一场麻烦的灾难。不能笼统地说,凡是外国的潜规则,中国都能实行的。美国可以人人有枪,中国连一把匕首都不容许,好些外国的卖淫和赌搏都是合法的,且是光荣的纳税人,市长、州长见了他们是要尊重他们的,中国可以吗?早被公安抓走了,具体的事务要具体的分析,这是马列主义的灵魂。
又好比消费者一说,在通常的情况下消费者与“最终消费者”没有区别,你看到过哪个朝代、哪个商场的消费者在购物之后还有发展下线一说吗?因此,在通常的情况下基本上消费者就属于最终了,他们从来没有想到过要发展几条下线,还有双轨制碰对奖金可以捞得着,甚至过了几个月、商场还在不断的给你返利、返回金钱、简直比银行还银行,比赌搏还可靠、还保证?可能吗?可能,直销就可能,吹吹吹!这都是直销这个行业里的特殊现象。
所以国家在制定直销条例的时候,就冒出来个最终消费者的概念;在中国的国情下,特别是在近几年必须明确的确认直销员把产品卖给谁了?如果主要的是卖给那些下线们,从一开始他们就并不是最终消费者,他们是为了经销才来消费的,他们都是消费者、经销者二者身份的合一,大部分都是先打着消费体验旗号花钱(实际是变相入门费)购货达标后、才有资格获得经销的资格,所谓的假消费者们并没有真正地了结这次消费、从经济上并未击鼓传花结束,并非真正地货款两清!实质上是进入了金锁链的上线开始赚下线钱的传销游戏中来。屯货现象就是典型的畸形消费,他们的消费?实质是为了还要参与拉人头下线经营赚钱才是主要目的,如果这种投资假消费未能实现赚下线钱的时候,他们甚至于还要向国家游行示威说,我也是传销受害者,要求政府赔偿他的变相投资款;更有一些同情者,也要求政府索还这些“受害者”们在“商行”的购货款,看看当前的剧烈矛盾现实,他们是在真正的消费掉产品了吗?显然不是的,他们实际上是在投资,他们认为交给商行的钱,还在属于他们自己,买卖并没有结束、还只是个刚刚开始而已,商行还欠了他们的今后发财的权益,可以说他们在商行里的意义,就是想着能吃到后来的新商行加盟者再投资款的利益,靠后面的投资款来养活先投资者。
所以这样的多层次直销行业,出现的这种特殊状况,就必须从法制上、从源头上提出最终消费者的概念,必须在中国,尽快地结束多层次传销中的、消费者与经销者身份混淆在一体的不正常行为,工商到底是按哪一个身份来保护他?他好像是一个受骗的消费者,值得按消保法来保护他的消费者权益,可他又是一个地地道道的经销者——商人,而且还是一个从事非法传销的马上就会骗人的商人;即使你传销、骗销刚开始,还没有来得及骗人发展下线捞到钱,击鼓传花过早的停在了你这一层,毕竟你是传销商人,作为骗子行业的商人,亏了本钱,该不该去保护他?作为干违法传销的商人没赚到钱,应不应该定性为是受害者而得到保护?从而提出:是否要确保传销未赚到钱的传销商的权益?为此就要加强、必须要卖给最终消费者的法制力量,否则那些假消费、真投资的老百姓还要继续受着欺骗,而把血汗钱往这些公司里投入,一当传销人没赚到钱,国家还要去保护传销人的权益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