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们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。政府暂时不开放多层次直销,实质是在禁止的是多层次传销,其禁止的核心是:等到下一个层次的后面新进来的人的变相投资款,提供给了上线群们分赃。从经济学来分析这种多层次的分赃架构显然是要禁止的,但并不是禁止多层次架构、并不是禁止多层次组织、并不是禁止无欺诈的多层次营销模式,也不是长久地禁放多层次直销。有些讨论在有意地模糊掉传销中的欺诈行为不说,只是说不应禁止多层次直销,只是说多层次直销的好处,却没有暴露当今的多层次直销实际上有好些(虽然不是全部)是在吸纳多层次变相“入门费”,是在借着消费的旗号,实际上是在搞变相多层次投资、多层次集资、多层次骗钱,多层次集体玩弄传销奖金制度圈钱的游戏。我们知道多层架构固然是永远存在不可否定的正常事实,但并不等于多层次传销的欺诈不能被否定,如果隐瞒多层次传销中的这些欺诈行为不说(不是真正地面向最终消费者),只是单独的说禁止多层次直销不恰当、这里有混淆概念的可能。
因为当前的直销并不纯正,其实多层次传销行为还在直销中大量隐含而并未了结。鉴于当前国情的复杂,还要对直销“从严”一个阶段是正确的。因为它的多层次营销收入、支出的结算,在今日的直销企业中,并不能在每一轮经济行为中做到自行完美的了结;凡是要依赖下一轮的经济投入、才能兑现当初直销公司承诺的经济行为,肯定将还有欺诈行为在内的可能,这样的多层次直销行为就万万不可疏忽大意!因为以下的几轮几代,都是本人不可控制的发展,都是网络中他人群的层、加另外一批人群层的行为,所形成的是有多层次个不确定的“自变量”经济收入,这是不可能事先确定的,特别是双轨中的两区平衡度,更不是金字塔尖的这个人好控制得了的,只有老板和操盘手可以明细(在八年前甚至连操盘手都控制不了而崩盘);再加上公司老板这一方、软件计算中的不透明度,奖金制度中的极为狡猾的隐蔽陷阱,更增加了这种营销经济行为的不可确定性,所以公司方对变相投资方当初的承诺都是不可靠的,甚至是有意夸大、有欺诈的可能,都是有很大风险而不值得信赖的;所以他们都不敢用合同形式来承诺,只是口头,或者把返利、返本在文本中虽然可以写得具体,但是你得注意他会写成“赠与”,那就是说可赠与也可不赠与,总之买家没有卖家精明,玩点文字游戏欺骗老百姓玩多层次直销骗局。
打个比方说,公司突然终止业务,在资金的债务上,公司与大家会不会产生涉众性对社会的不和谐的麻烦?骚乱?如果您的多层次不能做到资金上轮轮清盘,还要靠后面的报单来填补前面的窟窿,这种多层次多半含有欺诈;除非多层次直销的奖金制度中做到了轮轮清盘,没有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,形成上下线关系,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,牟取非法利益的,那么,这样的多层次直销是可以立即开放的,当然这是我的一孔之见。
再打个比方说,“击鼓传花”到某人停止时,你的公司有没有麻烦?金字塔最底层的刚加盟者们,数量是最大量的,他们刚才投入资金又不是最终消费者,他们能罢休吗?上面少数的人倒是无所谓,少数精英早已赚了个满盆,可是刚投入钱的上千、上万这最后一、二层人,他们还指望要吃到他们之后的下面五代、八代以上的钱;现在击鼓传花一停止、一代也不代了,他们能善罢甘休吗?金字塔底层成万人还要继续玩这个投资返利的游戏,他们刚加盟的万人以上的新群体就不能容忍游戏的停止,否则就会上街游行示威,到北京来找事,或要求国家来插手,索还他们的继续返利赚下线钱的权益,要么就退还他们的钱,当然他们也会退货,反正商品只是个演戏给工商局看的道具(消费呀)、并不值钱的。这种金锁链多层次直销哪有最终哦!?所以好些多层次直销公司在商务部发表声明时,都极力地删去“最终”二字。这样干,国有宁日吗?所以这种多层次直销就不应开放它,因为不是面对最终消费者的直销,肯定他还是企图玩传销制度,暗地里实质还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,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,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,以牟取非法利益,还将是涉众动乱的制造者,这只能是少数高人的圈钱游戏,对大众并不利,只会让穷人返贫返到绝路上去,既做不到共同富裕,更可能走向为社会的“毒瘤”。在社会主义诚信经济、维护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制度下,当然不能允许这种模棱两可不能信赖、游戏似的充满陷阱的奖金制度,结果不能明确为面对最终消费者的模糊经济行为,在今日这种直销企业浑水的现状下,多层次直销行为应该还要予以控制而不能马上彻底开放。
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,公众的投资款也是不能随便动用开支的,不能像传销、直销的奖金制度那样,在交纳完变相投资款后,立即可以分配消耗掉的。因为这种经济收入并不是将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,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零售;人们是抱着通过发展下线群、“可能”收回自己高价买来的产品款,实际都是变相的投资款,人们像赌博游戏那样在期盼:指望随着时间的推移,不仅能收回投资的本钱,或许更能期盼到有几十倍以上的回报,这才掏出钱来进行变相投资认购产品的。请注意,多层次传销行为中的消费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零售!实质是为了经商而不得已投入的门槛——假消费,真投资。所以传销的团伙分赃也是违背了“公众的投资款不能随便动用开支消耗光”这个基本原则。